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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杯购买平台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2017年10月27日 17:05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时,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学校依照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学生在参与学校管理和向学校提出意见或建议时,必须依法进行,有关意见或建议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或学校规定的方式和渠道提出。学校对学生的参与积极支持,予以保障,对其合理化的建议积极采纳。

第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施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过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相关协议。

第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的各类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专升本”学生、国家奖学金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欧洲杯购买平台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五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邮寄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网站等新闻媒体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八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受到违纪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处分的,学校暂不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处分到期后,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核解除处分且符合毕业要求的,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章学生申诉

第三十一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组成。

学生校内申诉详见《欧洲杯购买平台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学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15日内,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六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投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见《欧洲杯购买平台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对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学校原下发的校学〔2014〕3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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